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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将有法可依

发布时间:2015/12/17 行业新闻 浏览次数:1207

今年,环保部发布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确定了“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回收、谁使用谁交回”的原则。

实施主体农药生产企业(含农药进口企业)负责其农药产品的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农药经销者负责所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回经销者,不得随意丢弃。

农药企业不回收要受罚针对不及时不回收的企业,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将在农药产品续展登记时,取消其农药登记证,不规范包装的,农药工业主管部门不予发放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证;针对未报备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协议和未建立回收台账、未及时处理处置农药包装的农药经销者,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农药经营许可或者向当地工商等部门建议取消其经营资质。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农药包装物要更新换代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逐步推行使用易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包装材料,并逐步淘汰铝箔包装,鼓励使用水溶性包装,逐步淘汰小容量和非标准型包装,鼓励使用大容量包装。

政府做好环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转运、贮存的环境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处置的环境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本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的建设。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